原文引用:
"个人所得税包括: (1)个人受雇于公司获得收入:按"工资薪金所得"税目,适用3%~45%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。 按照小崔给的资料,应该是某剧组给冰冰的演出酬劳,故不应按工资薪金税目来计税。即使收到工资薪金,那也要折算成按月的薪金来计税,肯定超过8万以上,税率就是45%了,也就是说,超出8万部分的收入近一半的都缴个税了,这也体现了累进税率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。 (2)个人演出作品取得劳务报酬:按"劳务报酬所得"税目,适用20%~40%税率。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、财产租赁所得,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劳务报酬所得,适用比例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二十。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,可以实行加成征收。 据小崔给的合同资料,冰冰所获的收入应该是劳务报酬所得。 假如按1000万来计算,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为: 10000000×(1-20%)×40%-7000=3193000。也就是说,冰冰收入有超过三成是拿来缴税的。 如果是6000万呢?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为: 60000000×(1-20%)×40%-7000=19193000。也就是说,冰冰收入接近三成是拿来缴税的。 (3)个人成立工作室:如果是设立是的个人独资企业,按"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"税目,适用5%~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。 不过,如果冰冰的工作室拿到的是5000W合同部分,那也不是直接按上面的办法直接计算,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,故要计算这个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度净利润来计算,那么就可以列支成本费用了。 (4)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:按"股息红利所得"税目,适用 20%税率。 特例是如果冰冰或其公司,购买国债,所获得的利息收入,是免税的。 (5)个人出书获得稿酬:按"稿酬所得"税目,实际税率14%。 税法规定: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,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,定额减除费用800元;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,定率减除20%的费用。适用20%的比例税率,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%,故其实际税率为14%,计算公式为:(1)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:应纳税额=(每次收入额-800)×20%×(1-30%)(2)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:应纳税额=每次收入额×(1-20%)×20%×(1-30%) 假如,冰冰出书与出版社签合同,拿到1000万版税,后面畅销再加印,又获得500W版税。那么这1500W的收入应该缴的个税为: 第一次出书应该交的个税:10000000×(1-20%)×20%×(1-30%)=1120000 第二次加印应该交的个税:(10000000+5000000)×(1-20%)×20%×(1-30%)-1120000=560000。 两次加起来合共要交1680000元。 注意:出书"加印"为一次所得,"改版"为多次所得,在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,"次"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。这里套路很深,可以另文再述。 (6)个人肖像权获得收入:按"特许权使用费"税目,适用 20%税率。 冰冰把自己的肖像权授权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,所获得的收入,按20%税率征收。 (7)个人出售股权收入:按"财产转让所得"税目,适用 20%税率。 这个有点复杂,看是在一级市场转让股权还是二级市场出售股票,是不一样的。 比如,冰冰拿到某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权,然后在上市后抛掉,或者,她投资某未上市的股权,然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,就其转让所得(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所得)按20%税率缴税。 或者,假设冰冰对自己票房有信心,聪明的她在出演《手机2》前买入自家公司的股票,然后在电影上市票房热卖导致自家公司股票价格大涨,卖出,狂赚1000W,那么,这个税是免征的,与大部分吃瓜群众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一样,不征个税,这是国家给二级狗的福利。 (8)个人出售房产收入:按"财产转让所得"税目,适用 20%税率。 由于房产买卖都是在房产交易所进行的,将根据相关政策按不同的地区、不同的时限适用不同的征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,可能还包括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,以及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。 (9)个人出租房产:按"财产租赁所得"税目,适用 20%税率。 个人出租房产,按租金收入扣除合理的费用后,适用20%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 (10)个人获奖,按"偶然所得"税目,适用 20%税率。冰冰中了百花奖金鸡奖,奖金按个人20%税率缴纳,无可抵扣的成本费用。"
评论如下:
这下几乎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都比较清晰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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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请见:冰冰税醒了吗?
评论日期:June 9, 2018 at 09:18AM
By GoldenRunner,via Instapaper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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